本文拟通过国家自动化驾驶分类、无人驾驶道路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来分析无人驾驶中存在的客观主体及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除了少数特殊情形,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倘若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债务人之间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因涉及三方主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是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面对该问题,部分法院和地区尚存分歧,本文通过法律分析和案例,倾向于认为应根据争议的法律关系类型确定管辖法院。
从《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来看,目前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第一,举债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第二,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根据债权人的举证推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本文将以这三个标准为出发点,结合实务案例展开具体分析。
2024年6月28日上午,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匡道林律师受邀为江苏武进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开展《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治理合规要点解读》的专题讲座。
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祝大家端午安康
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为中以常州创新园开展《国企投资管理与公司治理合规要点》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优化技能人才结构,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总工会联合开展了2023年常州市技能人才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律师行业代理词(辩护词)撰写技能竞赛中,本所主任单奕律师表现优异,被授予“常州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现代社会网络发达,网络交友也成为认识世界的一种方式,网线一牵,天南海北、五湖四海的人在不知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就能成为知心好友,对于好友,慷慨出借钱财的人不在少数,每天都有借钱给网友的当事人来向律师求助:对方欠债不还,只有对方微信号或QQ号或手机号或支付宝账号能起诉吗?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早就有了以下解决办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及2024年7月即将生效实施的新《公司法》第四条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前述规定,似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系对这一原则的例外与突破。
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祝大家劳动节快乐!!!
4月23日下午,市律协与常州中院共同举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验行”暨律师座谈会,我所主任单奕受聘为“2024年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体验员”。
像王某一样住在一楼的业主都会有类似的困惑,一楼业主究竟需不需要交电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