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来看,目前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第一,举债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第二,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根据债权人的举证推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本文将以这三个标准为出发点,结合实务案例展开具体分析。
一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共同意思表示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共同签名、事后追认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一)共同签名
即我们常提到的“共债共签”,这是争议最小的一种情形。法院普遍认为,只要在字据上有夫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的签名,就属于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签字,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存在争议。肯定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和亲密性,一方借款,配偶作为保证人签字,即表明对借款知情、无异议,且同意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此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借款及由此产生的负担均已达成合意,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30号);否定观点认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仅能证明其对债务知情,无法推定其对合同的订立和债务承担具有共同意思表示,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剥夺了配偶作为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等权利。作为保证人签字的配偶对借款仅承担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因双方系夫妻关系而转变(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290号)。
(二)事后追认
一般指债务人配偶在债务发生后明确向债权人表达对债务的认可与还款的意愿,主要形式有:口头承认,和债务人一起签订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与债权人联络表示承认债务。
(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
目前尚无对“共同意思表示”进行穷尽列举的法律解释。部分地方法院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如江苏高院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表示,“签字时债务人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意思表示,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认可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
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如何定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7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三
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均认可“共同生活”的界定应当是不同于家庭日常生活的界定范围,且在范围上前者是大于后者的,二者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例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油盐等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休闲旅行、投资等大额支出则属于“共同生活”的范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亦作出明确解释:“‘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也就是说,为了履行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休闲旅行、家庭娱乐等消费所负债务,买车、买房等大额家庭资产所负债务,均应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实践中,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两种角度来确定:
1.未举债方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未举债方是否实际参与到公司经营中,一般会从未举债方在公司所处的职位、公司是否仅有夫妻双方为股东来判断。在(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借款人系华平公司,华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申某及公司监事黄某系夫妻关系,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其家庭收益,故华平公司实际是申某和黄某夫妻共同经营,申某为华平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也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
2.未举债方是否享受了该经营活动带来的收益
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只要未举债方对经营活动所得利润有所受益的,该债务就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2020)最高法民申538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案涉借款系华某用于其名下相关置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华某与顾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顾某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实际取得了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由华某承担全部债务,显然不合常理。
综上,当可以确定夫妻一方举债系用于生产经营且该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共同实际经营即夫妻共同投资、决策、分工合作、经营管理的话,就不需要考虑经营收益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难以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时,可以依据债务款项用途以及未举债方是否从该经营活动中受益来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